為規范乳制品行業發展,加強行業管理,保障乳制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促進奶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乳制品工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對原《乳制品工業產業政策》、《乳制品加工行業準入條件》進行了整合修訂,日前發布了《乳制品工業產業政策(2009年修訂)》。
新政共13章。*章為“政策目標”,其zui引人關注的提法是:通過政策的制定,引導奶牛養殖、乳制品企業合理布局,節約和有效利用資源,保護環境,促進乳制品加工與生鮮乳生產協調發展,建立確保行業有序發展的乳制品工業新機制。控制加工規模,有序發展。嚴格控制乳制品加工項目的盲目投資和重復建設,提高乳制品加工能力利用率,避免生產能力嚴重過剩和設備大量閑置,避免惡性競爭和資源浪費,加工產能控制在合理范圍之內,與奶源供應、市場需求相適應。合理利用外資,提高乳制品工業競爭力。規范投融資行為和市場秩序,建立公平的競爭環境。第二章為“產業布局”,核心概念是:乳制品工業布局應充分發揮奶業傳統優勢地區的資源,加快淘汰布局不合理、技術落后的產能;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形成以市場為導向、特色鮮明、布局合理、協調發展的乳制品工業新格局。對東北、華北、西北、南方和大城市周邊幾大產業區進行了規劃。
“行業準入”的主要政策是,規范乳制品行業投資行為,防止盲目投資和重復建設。新建和改(擴)建項目要符合準入條件要求。包括進入乳制品工業的出資人必須具有穩定可控的奶源基地,經濟實力和抗風險能力強。新建乳制品加工項目已有穩定可控的奶源基地產生鮮乳數量不低于加工能力的40%,改(擴)建項目不低于原有加工能力的75%。液態乳生產企業所用生鮮乳100%使用穩定可控奶源基地產的生鮮乳,配方粉生產企業所用原料50%以上為穩定可控奶源基地產的生鮮乳。“奶源供應”一章規定,乳制品加工企業收購的生鮮乳必須是由取得了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頒發的生鮮乳收購許可證的單位提供,并與生鮮乳銷售方簽訂書面購銷合同。乳制品加工企業收購的生鮮乳必須由取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核發的生鮮乳準運證明的車輛運輸,并隨車攜帶生鮮乳交接單。交接單應當載明生鮮乳收購站的名稱、生鮮乳數量、交接時間,并由生鮮乳收購站經手人、押運員、司機、收奶員簽字。生鮮乳交接單一式兩份,分別由生鮮乳收購站和乳制品加工企業保存,保存時間2年。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鮮乳進貨查驗制度,逐批檢測收購的生鮮乳,如實記錄質量檢測情況、供貨者的名稱以及、進貨日期等內容,并查驗運輸車輛生鮮乳交接單。查驗記錄單應當保存2年。鼓勵乳制品加工企業通過訂單收購、建立風險基金、返還利潤、參股入股等多種形式,與奶農結成穩定的產銷關系和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逐步建立生鮮乳*三方檢測制度與體系。支持乳制品加工企業加強自有奶源基地建設,鼓勵自建、參股建設規模化奶牛場、奶牛養殖小區。鼓勵乳制品加工企業自行建設生鮮乳收購站或者收購原有生鮮乳收購站。鼓勵乳制品加工企業和其他相關生產經營者為奶畜養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務。
第八章為“質量安全”,要求企業健全質量監管制度,建立和完善乳制品檢驗制度、產品質量可追溯及責任追究制度、問題產品召回制度和質量管理制度。對乳制品生產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的標準化管理和質量控制。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若無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參照的食品法典委員會、乳業聯合會等組織的標準執行。鼓勵企業、地方制定更為嚴格的企業和地方標準。生產的乳制品應當經過巴氏殺菌、高溫殺菌、超高溫殺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殺菌。在第十一章“消費與流通”中規定,規范企業市場行為,維護國內公平市場秩序。加強基礎信息的統計,建立乳制品工業預警機制,規范乳制品銷售價格行為,加強乳制品進出口調控,完善乳粉收儲制度,保護奶農利益。制止不正當市場競爭,避免行業大起大落,維護市場秩序。